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離婚後重複申報扶養子女免稅額 國稅局公布四大檢核原則

離婚後重複申報扶養子女免稅額 國稅局公布四大檢核原則

隨著5月報稅季的來臨,許多民眾對於綜所稅中的「扶養親屬」問題產生疑惑,尤其夫妻離婚後,若未協調一致,常見重複申報子女免稅額的情形。高雄國稅局提醒,若離婚夫妻雙方均報同一子女免稅額,將根據以下四大原則進行審核認定:

  • 依雙方協議辦理:若父母就扶養子女免稅額達成共識,可由其中一方報稅,建議以書面形式約定以避免爭議。
  • 依監護權登記:若無協議,由擁有監護權的一方優先列報。
  • 實際同居天數:若雙方均未明確監護,則由同子女同住天數較多者報稅。
  • 實際扶養事實:若以上皆無法適用,則綜合納稅義務人及前配偶的扶養事實證明進行認定。

而國稅局亦列出五項可作為實際扶養事實的判斷標準,包括:日常生活照護責任、陪同完成義務教育等複數條件。